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
ID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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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大小(MB): |
3.95 |
页数: |
3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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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24-8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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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DC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,P GB 50229-2006,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,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,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,2006—09—26 发布2007—04—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,1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,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,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,GB 50229—2006,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,中国电カ企业联合会,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,施行日期:2007年4月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,第486号,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》的公告,现批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50229-2006,自2007年4月1日起实,施。其中,第 3. 0. 1、 3. 0. 9、 3. 〇?11、 4. 0. 8、 4. 0. 11、 5. 1. K 5.1. 2、 5. 2丒 1、 5. 2. 6、 5. 3. 5、 5. 3丒 12、 6. 2. 3、,6. 3. 5、6. 3. 13、6. 4. 2、6. 6. 2、6. 6. 5、6. 7. 2、6. 7. 3、6. 7. 4、6. 7. 5、6. 7. 8、6. 7. 9、6. 7.10、6丒 7. 12、6. 7. 13、,7丒 L 1、 7. 1. 3、 7丒 L 4、 7. 1. 7、 7. 1. 8、 7. 1. 9、 7.1.10> 7. 1. 11> 7. 2. 2、 7. 3丒 1、 7. 3. 3、 7. 5. 3、 7. 6. 2、 7. 6. 4、,7. 6. 5、7. 6. 6、7. 10.1> 7.12. 4、7. 12. 8、8. 1. 2、8.1. 5、8. 5. 4、9. 1.1、9.1. 2、9. 1. 4、9. 1. 5、9. 2.1、9. 2. 2、,10. 1. 1、10. 2. 1> 10. 2. 2、10. 3.1、10. 6.1、10. 6. 3、10. 6. 4、11.1.1、11. 1. 3、11.1. 4、11. 1.7> 11. 2. 2、11. 4. 4、,11.5.1、11.5.3、11.5.8、11.5.9、11.5.11> 11.5. 14> 11.5. 17> 11.5.20、11.5.21、11.6. 1> 11.7.1 条为强,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原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-96同时废止,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,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,2,前B,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《关于印发“2001.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、修订计划”的通知》(建标(2002),85号)要求,由东北电カ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-96,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,在编制过程中,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针,在总,结我国电カ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,吸收消防科研成果,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,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、,科研、生产、消防产品制造、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,最后经专家审査由有关部门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,主要内容:总则,术语,燃煤电厂建(构)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、耐火等级及防火分,区,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,燃煤电厂建(构)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,燃煤电厂エ艺系统,燃煤电厂消,防给水、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,燃煤电厂采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,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,燃机电厂,变,电站,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,1 .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,增加了术语一章,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待业标准的关系,2 .对建(构)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、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、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,性能、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、建筑物的安全疏散、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、煤粉仓的爆炸内,压、防排烟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、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,3 .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,4 .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,增加了地下变电站、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,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,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カ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工作,由东北电カ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在本规范执行中,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,认真总结经验,注意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カ设计院(地,址: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,邮编:130021),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:,主编单位:中国电カ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カ设计院,参编单位:华东电カ设计院、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、中国电カ规划设计总院、浙江省消防局、广东省消,防局、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、Hilti有限(中国)公司、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:李向东、徐文明、龙建、李标、郑培钢、张焕荣、龙辉、王立民、孙相军、马恒、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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